随着老龄人口数量不断增多,机构养老越来越成为老年人养老的首选,但随之而来的是养老服务合同纠纷的不断增加,如何推动养老机构服务规范化,依法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牵动着大家的心。
近日,宁波讨债公司针对一起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某养老机构发出司法建议,围绕完善服务标准、优化合同内容、提升服务质量问题靶向发力,助推养老机构规范化运营。
七旬老太要求与养老机构
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费
张老太是一名70岁的独居老人,为了享受美好的晚年生活,经人介绍了解到一家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之后,张老太与该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张老太预先缴纳3万元费用后入住园区。入住后不久,张老太发现该养老机构各项服务均不能依约兑现达标,甚至自己还在入住期间受了伤。张老太遂与该养老机构协商,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但养老机构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因此,张老太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
养老机构辩称,其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存在违约,张老太应按约继续履行合同。如张老太执意解除,其需要依照合同条款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扣除张老太入住2个月费用6,000元,及卡内剩余金额的30%违约金作为损失,余款同意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需要双方共同履行,考虑到张老太已搬离且主观上欠缺继续履行的意愿,双方之间信赖基础丧失,不宜强制履行,养老机构应当退款。双方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虽然有效,但合同中关于“扣除剩余款项的30%作为违约金损失”的条款约定加重了张老太的责任,且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张老太注意,应属无效格式条款。最后,法院根据消费金额、搬离时间、原告入住房屋的空置情况,剩余服务期限、入住房屋是否易于再行入住等因素,判决养老机构退还张老太剩余合同款项21,000元。该案目前已生效。
标题:宁波讨债公司调解一起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某养老机构发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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