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主动撤诉。
2020年8月,某设备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与某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用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某重点项目建设工地。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于2021年初结算并支付了部分租金,但截至2022年初,承租方仍确认拖欠租金十余万元。
此后数年,虽经多次催告,该笔款项一直未予支付。
2023年,承租方原法定代表人去世,公司由其家属成员接手管理。新任管理层对前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所欠的该笔债务不予承认,导致纠纷陷入僵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租方最终选择诉至法院。
2026年5月15日,案件委派至证和商事调解中心,由商事调解员庄敏烨承办。接到案件后,庄敏烨迅速梳理案情,抓住“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债务承继”这一核心争议点,并第一时间与双方取得联系。
调解初期,承租方新任负责人态度较为抵触,明确表示不愿承认该笔历史债务,调解一度陷入困境。庄敏烨采取“背对背”沟通方式,一方面向出租方了解债务形成的全过程及原有沟通情况,另一方面向承租方耐心释法明理,阐明公司债务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消灭的法律原则,并引导其理性评估诉讼可能带来的商业信誉影响及潜在成本。
经过调解员多轮耐心、专业的沟通协调,承租方的态度逐渐从“拒不承认”转向“愿意协商”。5月21日,承租方主动表示愿意和解。5月22日,双方基本达成和解方案。5月23日,出租方出具撤诉申请并邮寄法院,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标题:宁波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主动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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