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案件回顾:交通事故引发赔偿纠纷
2026年3月11日18时许,秦某驾驶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塔河县中央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交通管理大队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中央大街的行人宁某相撞,造成秦某车辆受损、宁某受伤。经黑龙江省塔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秦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宁某负次要责任。齐齐哈尔中医医院西医诊断宁某为右足第一跖骨骨折、胸部损伤、左肋骨骨折、右跖骨骨折。宁某住院19天后出院,共花费医疗费用25535.53元。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数额多次协商未果,分歧持续扩大。无奈之下,双方当事人向塔河县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情理法交融促和解
塔河县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受理后,迅速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认真梳理案件情况,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收据、病情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全面掌握案件事实。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秉持依法调解、情理兼顾的原则,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开展耐心细致的工作。一方面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告知法律规定范围内能够认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另一方面从情理、事理、法理等多角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调解员多轮沟通协商,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协议履行:一次性解决纠纷促和谐
在塔河县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秦某赔偿宁某60000元,其中保险公司已理赔27000元,秦某实际赔偿33000元;秦某按照协议履行后,宁某不得再向秦某主张任何权利,此事一次性处理完毕;秦某受损车辆自行修理。协议签订后,秦某当场支付了赔偿款项。至此,这起持续多时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标题:宁波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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