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讨账公司实质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陈某从事沙石材料销售业务,被告田某因工程施工需要,陆续从原告处购买黄沙、水泥等沙石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供货期间,原告依约供货,但被告未足额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法院,主张截至起诉时被告尚欠货款约3万元,要求被告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承办法官审阅卷宗材料,并与当事人初步核实案件基本情况。被告称其拖欠货款实属无奈,因上游工程发包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自身资金周转困难,无法足额支付原告货款。此外,双方就欠款金额仍存在一定分歧。
基于此,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当面调解。其首先向双方明确告知口头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强调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责任。针对被告的资金困境,承办法官建议其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同时向原告释明,若继续进行诉讼,不仅会增加双方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还可能因被告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导致原告债权无法顺利实现。
随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对签收单、付款明细等资料进行细致对账,逐一核对每一笔供货的数量、单价及已付款金额,针对双方存在分歧的2笔沙石供货签收记录,结合原告提交的送货凭证、被告工地收货人员的佐证陈述,耐心核实核对,最终厘清欠款明细,确认被告实际欠付货款金额约2.8万元。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结合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上游工程款尚未到账、短期难以足额支付全部欠款,同时兼顾原告的维权需求——希望尽快收回货款、减少诉讼成本,主动提出合理的调解建议。承办法官先向原告释明,若坚持主张3万元货款及逾期利息,后续可能面临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且诉讼周期较长,反而不利于债权实现;再向被告强调,拖欠货款系违约行为,即便上游工程款未到账,也应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告知其可与上游发包方协商加快付款进度,优先保障材料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原告充分考虑到被告的资金周转困境及履约诚意,同意适当让步,放弃部分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亦明确表示,将积极与上游发包方沟通催要工程款,同时筹备自有资金,确保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双方最终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田某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某支付2万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对方其他责任,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此次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立足案件事实,精准把握双方“欠款金额分歧、被告资金困境、原告维权诉求”的核心矛盾,将释法明理贯穿调解全过程。从耐心组织双方核对每一笔供货明细、厘清争议焦点,到针对性向双方释明口头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诉讼风险与履约责任,再到结合被告上游工程款未到账的实际情况、原告急于收回货款的诉求,提出兼顾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每一步都充分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与力度。最终,在承办法官的积极引导下,双方放下分歧、互谅互让,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既让原告的合法债权得到了及时保障,也为被告缓解了短期资金压力,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目标。
标题:宁波讨账公司实质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田某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某支付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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