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讨债公司成功化解健身馆工作人员支付办卡预付款及私教课费用共计14994元。
据悉,原告许某某在合肥高新区某健身馆办理健身会员,并购买私教课程,先后向健身馆工作人员支付办卡预付款及私教课费用共计14994元。原告仅参与一次体验课后,因课程销售、服务安排等问题,提出解除服务并要求全额退还全部预付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健身馆始终拒绝退款。无奈之下,原告向合肥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健身馆退还全部预付款14994元。
庭审中,被告健身馆辩称,收款主体并非本健身馆,且双方已经成立服务合同,原告属于自身反悔,无权要求退还相关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健身场馆内接受销售人员推销,转账对象均为健身馆工作人员,相关人员工作地点、对外宣传均归属案涉健身馆,双方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结合付款时间、实际上课情况,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预付式消费相关司法解释,法院综合考量消费时长、实际接受服务等情况,判决健身馆向原告退还13000元。
判决生效后,因健身馆未能一次性履行全部退款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阶段,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还款义务。
标题:宁波讨债公司成功化解健身馆工作人员支付办卡预付款及私教课费用共计14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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