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收债公司成功调解魏某与某菜馆的劳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6年7月XX日至2026年8月XX日,魏某在额尔古纳市某菜馆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通过口头明确了劳务关系及薪酬标准,约定魏某每月劳务费为人民币5,000.00元。截至2026年8月XX日,魏某已实际累计工作33天,其工作内容主要涵盖餐厅日常服务、顾客接待等。然而,在正常工作期间,魏某因家中突遇变故,其家人因病住院急需陪护照料,致使其个人无法再继续履行原定的服务工作。基于此客观情况,魏某向某菜馆负责人提出终止当前劳务关系,并请求某菜馆依据其已实际提供劳务的天数,结算其应得工资,并额外支付其产生的必要路费,两项费用合计金额为人民币6,000.00元。自提出结算请求以来,魏某曾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向某菜馆负责人进行催要,但均未予积极回应并履行支付义务,特向额尔古纳市非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正式提出调解申请,请求委员会调解某菜馆拖欠劳务费事宜。
调解过程
在收到魏某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员迅速启动调查和沟通程序,明确纠纷性质为劳务合同纠纷。2026年8月XX日,调解员首先与某菜馆负责人进行了沟通。某菜馆负责人在电话沟通中明确表达了其立场与诉求。他首先向调解方陈述,魏某实际上并未按口头约定的期限工作至期满,即未能履行完整的服务周期,其提前离职的直接原因是魏某本人因家庭变故而主动提出的,属于个人原因导致的单方面解除劳务关系。其次,某菜馆负责人强调,魏某的突然离职,给其经营的菜馆的日常运营带来了实际困难,造成了人手短缺、后续服务岗位短期内无人接替的客观局面,因此对餐厅的正常经营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基于某菜馆负责人的陈述,调解员首先对其进行了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释法后,调解员努力引导其理性对待纠纷,进行换位思考。最终,经过调解员的多轮沟通,某菜馆负责人对魏某实际提供的劳务服务给予认可,并表示愿意就此部分支付相应报酬,但对于魏某提出的在劳务费之外额外支付一笔路费的要求,明确表示不予认可和拒绝。经过其单方面核算,他最终同意向魏某支付劳务费人民币4,000.00元,而非魏某最初主张的更高数额。
调解员已将某菜馆负责人的这一支付方案及具体金额明确告知了魏某,魏某在听取后并未立即接受或拒绝,而是表示需要时间对此方案进行权衡与考虑。当日下午,调解员再次与魏某进行沟通,详细向魏某说明了某菜馆方面的顾虑与实际困难,并进一步解读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引导魏某结合实际情况理性看待此次调解方案。调解员告知魏某,由于双方此前并未对路费的支付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且此次提前解除劳务关系的起因源于魏某的个人突发情况,要求某菜馆全额承担路费确实缺乏明确依据。在充分听取调解员的说明后,魏某也表示能够理解对方的经营难处,最终表示愿意接受某菜馆提出的调解方案,同意按照人民币4,000.00元的金额结算劳务费,不再主张路费部分的诉求。
调解结果
经额尔古纳市非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菜馆于20XX年XX月XX日一次性向魏某支付劳务费人民币4,00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标题:宁波收债公司成功调解魏某与某菜馆的劳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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