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收债公司调解与本乡某村它某的矛盾纠纷。
经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得知,2025年3月双方进行车辆(青B:J3004)买卖交易,后未按协议内容履行付款,双方产生矛盾纠纷,尕某无奈申请于扎青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了人员了解情况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以及法律知识宣传,当事人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达成和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且表示感谢,扎青司法所本着减轻群众诉累,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原则,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调解意愿的基础上,注重调解的方式方法,分析现状,明晰法理,坚决捍卫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尽全力高效、便捷的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标题:宁波收债公司调解与本乡某村它某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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