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持续十年之久的商品房预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宁波讨账公司的耐心调解下得以顺利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商品房预售,是当今新房交易市场一种较为普遍的交易形式。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大量商品房以预售方式进入市场,法律纠纷也随之衍生,本案的发生即源于此。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5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喀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某小区单元房1套,建筑面积115.863平方米,被告以合同价款139035.6元将房屋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以工程款抵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 139035.6 元,被告也出具了收款收据并加盖了公司印章予以确认。但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不履行合同义务,既不向原告交付房屋,也不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故原告向喀什市人民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被告履行不能,请求解除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赔偿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案件调解
承办法官在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后,耐心倾听双方当事 人陈述意见,认为双方分歧并不严重,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向被告公司详细讲解了《民法典》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明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以工程款抵账支持房款,不仅持有被告公司加盖公章的收据且无证据证明该抵账行为存在恶意串通、虚假交易等无效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支付。被告长期未交付房屋的事实存在,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与引导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39035.6元,利息54469.51元,以及违约金10000元。至此,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以调解方式化解,并实现案结事了。
标题:宁波讨账公司调解一起持续十年之久的商品房预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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