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宁波要债公司成功调解汪清县东光村村民石某与朱某因土地权属问题引发纠纷。石某名下一块土地因长期在外省居住,多年来由其姐姐的公公朱某实际耕种。土地确权时,该地块依法登记至石某名下,但朱某基于长期耕种的事实,认为自己对土地享有归属权;石某则凭借确权证书主张土地经营权归己所有,双方因法律认知差异产生激烈争议,互不相让。
接到调解申请后,东光司法所与东光派出所迅速组成联合调解小组,第一时间赶赴争议地块实地勘察,对照土地确权档案、承包合同等文件,确认石某为合法承包主体,朱某的耕种行为属于代耕关系,不涉及权属变更。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一方面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稳定当事人情绪,另一方面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发,向朱某详细解释“承包经营权以登记为准”的法律原则,说明代耕行为不能改变土地权属性质;同时劝解石某顾及朱某多年耕种的实际付出,建议双方从亲情和邻里和谐角度协商解决方案。经多轮释法析理与沟通协调,双方逐渐缓和对立情绪,同意以法律框架为基础、以实际情况为参考寻求解决路径。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2025年12月31日前,该土地仍由朱某继续耕种,2026年相关承包程序依法推进时,若此块土地无其他争议,由石某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签订调解协议。
标题:宁波要债公司成功调解汪清县东光村村民石某与朱某因土地权属问题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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