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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讨债公司阐述怎么样来进行防范夫妻共同债务风险

时间:2024-07-10   浏览:86  来源:宁波讨债公司  官网:https://nb.hflmwl.com/

王先生是温州一家汽车4S店的老板,和李女士感情美满,李女士是全职家庭主妇。她在公司只挂了个监事的名,不参与实际经营,但公司会给她发工资,还给她交社保。因为汽车4S店行业不景气,王先生在找新的项目,投资了不少公司,他对自己的投资很有信心,但具体业务李女士并不太清楚。李女士听说王先生在项目资金周转时,偷偷借过民间贷款,但他总是说能控制好风险。

最近,李女士在金融机构的活动中听到了“小马奔腾遗孀负债2亿”的案例,心里有点慌。朋友安慰她说,今年民法典出来了,共债共签制度已经确立,只要她没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就不会有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如果还是担心,可以考虑办个假离婚。李女士知道劝不住先生谨慎投资,但又希望支持他的事业。看到身边的朋友因为企业问题,账户被冻结,她担心孩子们以后的生活质量。

01、配偶负债,另一方不知情会承担

连带还款责任吗?

《民法典》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识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已明确规定了共债共签制度,然而,对于企业家配偶而言,即便未在借款协议上签署,仍存在三种特定情形,这些情形极易被债权人通过举证方式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旦此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双方发生离婚或一方去世的情况,债权人仍有权向配偶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其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偿还。而用于清偿此类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涵盖了夫妻双方的婚前、婚内全部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

1)配偶在外多次小额借款,属于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情形,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参考标准,同时也为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潜在的商业机遇。因此,市场上已出现以“20万小额贷款,即时到账,无需配偶签字”为宣传口号的广告。尽管此通知仅限于浙江省高院的指导范围,但其在全国范围内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市民,配偶在外的民间借贷行为需保持警惕,即便未经配偶签字,债权人仍有权依据债务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为由,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一方在企业挂职,未参与企业实际经营,配偶对外举债,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民法典虽然确认了共债共签,即配偶对借款协议未签字,不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企业家配偶则仍有机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陷阱。“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则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同样浙江省高院《通知》指出,有证据证明“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如果案件发生在浙江,如债权人提出了合理的证据证明李女士在举债期间与先生分享了经营收益,则仍旧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他省市法院会如何判决,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是浙江审高院《通知》是有导向性作用的,也说明的了法院的判决尺度。另外,李女士在公司挂职,领取基本工资,虽未实际参与经营的情况,由于形式上符合共同生产经营,仍极易被认定未夫妻共同债务。

3)一方未在企业挂职,未参与企业经营,但配偶将企业分红用于家庭支出,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就算配偶没参与公司经营,也没挂名,但如果对方把公司分红当作家务开支,买房买车等资产,在欠债期间,债权人还是可以证明这笔债务是用来过日子的,于是这笔债务就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俩得一起还钱。

02、假离婚方式

能否规避夫妻共同债务风险?

根据对上述三种情况的审慎分析,不论夫妻一方是否对另一方的债务知情,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均显著存在。在面对债权人追偿时,试图通过“假离婚”的手段,将资产转移至一方名下,已在司法实践中被证实为无效。若债务依法被界定为婚后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双方已离婚,该债务仍应由离婚后的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当然,若双方确实解除了婚姻关系,由于涉及到对前配偶名下财产的执行,可能在执行程序上稍有延缓,但这并不意味着能够真正实现债务的隔离效果。此外,离婚后,若前夫继续产生债务,将不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我国《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归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我国《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表面上协议离婚,掩盖逃债的非法目的,属无效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

03、如何通过家族信托

防范婚姻中的夫妻共同债务风险?

从目前实务操作中看,企业主家庭主流的防范夫妻共同债务风险的架构是家族信托。

1)针对企业主的配偶而言,在面临家庭资产负债相对较低的情况下,采取将家庭资产纳入家族信托架构的策略,是一项明智的举措。一旦家族信托成功设立,即便遭遇企业经营风险的不幸情境,由于该信托资产在法律上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因此家庭资产将不会被纳入债务清偿的范畴。这一安排不仅为家庭构筑了一道安全屏障,确保了资产的稳定与安全,更从实质上体现了对家庭成员权益的充分保护。简而言之,保护家庭,即是保护每一位成员的切身利益。

2)针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超高净值客户子女,一旦其婚姻中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企业主配偶的婚前个人财产亦将纳入清偿范围。因此,为降低因子女婚姻可能引发的财产流失风险及防范姻亲债务风险,众多超高净值家庭在筹划子女婚前财产时,倾向于采用家族信托的方式,以实现婚前财产的有效隔离。

总结:

企业主配偶即使未参与企业经营,也仍存在极大的夫妻共同债务风险。而通过“假离婚”土办法隔离债务无效,建议企业主家庭未雨绸缪通过家族信托主动隔离企业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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