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意思是指钱货当场相交,互不拖欠。当公平交易的一方交付房屋后,另一方却一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又该如何处理?宁波讨债公司看看芦山县人民法院是如何调解了一起涉农村建房执行实施案。
基本案情
“4.20”芦山强烈地震后,程某强与李某春签订农村建房劳务施工合同,将自己位于芦山县龙门镇五星村的农村住房交由李某春进行施工。房屋施工完成,程某强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某春诉至法院,芦山法院作出判决,程某强应支付李某春2282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程某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不履行判决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要求程某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程某强不以为然,以灾后重建房屋修建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拖延执行,并以在外务工为由躲避执行,拒不见面。承办法官多次寻找其下落,依法查控其财产,除农村灾后重建宅基地自建房,未查控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依法将程某某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并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失信被执行人程某强身份信息在网络予以公开曝光。
2021年11月,程某强主动联系到法院对自己逃避执行的行为作出了深刻的认识。其声称,因被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后无法进行经营贷款、机票不能购买,消费受到限制,在网络予以公开曝光。因信用惩戒,日常生活中重重受阻,举步维艰。基于上述情况,程某强在自身履行能力欠佳的情况下主动联系法院,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了案款本金及利息25000元,案件执行完毕。
裁判理由
该案,被执行人面对法院的执行抱有侥幸的心理,认为只要避而不见,就可以赖掉欠款,将法律当儿戏,只要法院无法查找到其行踪,就没有办法执行,于是以外出务工为由,逃避执行。程某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并以丧失其信用为代价剑走偏锋,终使其工作和生活处处受限。
公正是法制的生命线,执行是生命线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新执行环境下,法院执行信息化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诚信机制的引入更是加大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成本及代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程某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将被执行人程某强予以公开曝光。被执行人最终迫于失信压力主动现身,联系法院并就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达成执行和解,至此,一件历经数年的的执行案件得到彻底化解。
裁判要旨
本案的成功执行,让我们看到,建立执行诚信机制和联动机制,合力破解执行难题。法院与工商、房产、工程招投标、出入境、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起来,形成联动惩戒机制和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大了查询和监管力度,增大了违约失信成本。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高消费,在诚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手段,加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成本和代价,使被执行人感受来自法律、行政、经济、行业、道德等方面的压力,敦促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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