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一女子向亲属借了10万元不还,多次讨要无果后,女子声称将钱给了亲属的丈夫,亲属不接受这个说法,将女子告到法院要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女子的证据无效,应返还亲属10万元。
李某嫁给胡某乙,结婚几年后,李某想要装修房子,由于家中没有多余的钱,于是想到了弟媳胡某甲,想要向她借十万元。
由于,两人是亲属关系,胡某甲无法直接拒绝,李某看出了弟媳的犹豫,于是多次上门协商沟通,胡某甲无奈之下,只能同意借款。
到了约定还款的时候,胡某甲向李某提出还款,而李某以家里还在装修,目前还没钱为由拒绝,这让两人的关系直转而下。
都说,借钱的是大爷,李某借了10万元后,故意躲着胡某甲,胡某甲几次上门讨要,都看不到李某的身影。
察觉到不对劲的胡某甲只能向李某下通知,如果还不还钱,那么就会到法院起诉她,李某对此并没有回应,让胡某甲特别生气。
紧接着,胡某甲收集了两人的借据,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十万元的借款,李某没想到胡某甲会如此坚决,只能换个说辞。
李某解释,十万元已经给了弟弟李某丙,只是他没有告诉妻子胡某甲,可是胡某甲不承认,硬是要她归还欠款。
在法院之上,李某丙承认了李某已经把本金及利息返还给了自己,可是钱款并没有拿出来,这就造成了双方的误会。
法院查看了双方的证据,审理后认为,李某是向胡某甲借款十万元,应当将钱款归还给胡某甲,越过借款人还给弟弟,这本身不符合逻辑。
李某和李某丙是亲人,两人之间到底有没有十万元的钱款,这是一个无法确定的事实,可是胡某甲的合法权益已经被侵害。
最终,法院判定李某归还胡某甲十万元和利息。
1.此次案例是一次亲人之间的借款,李某坚持将十万元归还给弟弟,这笔钱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胡某甲和李某丙在正常的婚姻存续关系,因此十万元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可是李某丙并没有告知妻子收回十万元借款,因此需要更多的证据表明李某将钱给了弟弟。
2.法院判定李某归还十万元和利息,李某可向李某丙要回,归还给弟媳胡某甲。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结合本案中,胡某甲作为借款人,有权向李某讨要十万元和利息,而李某辩解的借口不被法院采纳,说明她的证据不足,另外李某丙和胡某甲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也需要对各自的债务有所约定,不能侵占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有依据的。
3.李某将十万元归还给弟弟李某丙,可是并没有将借据要回,导致败诉是正常的。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未能充分履行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举证不足、举证无效等不利后果,包括被认定为败诉、承担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等。
在本案之中,李某和李某丙的说法并没有实际的证据,只是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胡某甲无法认可,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应当以实际的证据论据,李某两人举证不足,因此被认定为败诉,反还胡某甲的十万元和利息。
最后,亲属之间的借款要慎重,双方之间一旦有了借款纠纷,关系就会受到影响,如同此事过后,胡某甲和李某两人的关系可能会中断,面临离婚的风险,为了安全起见,还是减少借钱给他人的念头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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