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多数家庭都采取婚后财产共有制模式,即婚后无论是夫妻一方所得,还是夫妻双方所得,不分彼此,都属于夫妻共有,根据共有理论,共有又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之分。依照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共有财产在具备法定事由时是可分割。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民法典第1066条)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条件作出了具体的特别规定,今天转载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网于2024年7月24日发布的一篇案例。
张先生与赵女士于2021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花费60万元全款购买了一辆轿车,登记在赵女士名下。2023年5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赵女士自行以3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车辆出售。张先生遂向法院起诉分割售车所得价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低价出售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对方意志,擅自进行处分。故判决赵女士向张先生支付15万元。二人均未上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当事人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则上,仅在夫妻离婚时导致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一方才享有财产分割请求权。但在出现《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情形时,属于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特定的夫妻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内可以申请财产分割的正当理由有两种:一是一方存在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并造成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后果;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第二种情形规定的“扶养义务”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以及父母子女、祖孙间抚养、赡养义务。被扶养人所患疾病应当限于“重大疾病”,其范围可参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并根据病人实际病情进行综合认定。“相关医疗费用”仅指为治疗疾病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除《民法典》规定的上述两种法定情形外,夫妻一方提出婚内财产分割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内财产分割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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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宁波讨债公司阐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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