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财物,如生日礼物、聚餐、购置衣物等费用,一般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一般性赠与,受赠方无需返还; 对于明显超出正常恋爱与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度财物,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转账等,则不能视为一般性赠与,而是附条件即以缔结婚约为前提的赠与,如两人分手,受赠方需返还赠与物。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
都应审慎处理财产往来
对于大额款项往来
要提前确认好钱款用途
同时留存好借条、
确认款项性质的聊天记录、
转账备注等证据
以便发生争议时
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宁波讨债公司来源】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南方日报
标题:宁波讨债公司讲解男子恋爱花费280万元,分手后追回2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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