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要
2024已近尾声,农民工兄弟期盼着年底建设工程款结算后能回家过个圆满的新年。那么,如果遭遇建设工程施工拖欠工程款怎么解决?
2019年6月1日至12月4日间,孙先生经人介绍负责,对王先生位于XX市的工地施工完成了土石方挖掘及清运工程。工程完工后的2019年12月27日,王先生在向孙先生出具的《工地机械费》中确认,孙先生施工的一、二期工程总款为101787.50元,扣除已付款20000元,尚剩余81787.50元。上述对账单出具后,孙先生继续为王先生施工完成了部分零工工作。截止到2020年3月份左右,王先生共欠付孙先生工程款101937.50元,并向孙先生开具了金额为101937.50元的转账支票,但因王先生账户内并无存款,导致该支票无法兑现。2020年9月29日,孙先生通过电话方式多次索要涉案工程欠款。孙先生多次索要未果,两人因为这起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产生矛盾,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系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针对涉案工程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后至2020年7月23日,被告仍欠付原告涉案工程款101937.50元,且被告同意负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5500元的事实清楚,有双方签字确认的调解笔录佐证。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1937.50元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及赔偿律师费5500元的主张,于约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鉴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法院依法决定缺席判决。
针对这起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先生支付工程款101937.50元,并赔偿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限被告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先生赔偿律师费用5500元。
标题:宁波讨债公司介绍建设工程施工拖欠工程款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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