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武汉A公司是一家设备供货商,被告B公司是其客户。
自2018年起,被告B公司与原告武汉A公司签订了19份设备采购合同,原告武汉A公司按合同提供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2022年9月29日,双方核对确认被告B公司尚欠原告武汉A公司货款1536366.46元。2023年1月,被告B公司向原告武汉A公司支付了10万元,余款未再支付。原告武汉A公司主张其后又继续供货6852.58元,被告B公司否认这个事实。原告武汉A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将被告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费。
法院支持了原告武汉A公司对剩余1536366.46元货款的请求,但未支持继续供货6852.58元的请求。
裁判争议
一、是否应支付继续供货款项6852.58元的争议
原告武汉A公司主张其继续供货6852.58元,被告B公司否认该事实。法院认为原告武汉A公司提出的单据系其单方制作,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该项请求。
二、是否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争议
原告武汉A公司请求判令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被告B公司不同意。法院支持原告武汉A公司该项请求。
三、是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的争议
原告武汉A公司请求被告B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B公司不同意。法院判令被告B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人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责任由违约的一方承担。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债务的履行负担不均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酌情减轻负担过重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实务要领
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合同文本、票据、对账单等确定货款数额。
二、提供完整的索赔证据,单方制作的证据难以被采信。
三、注意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各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四、合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参考法定利率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五、明确合同文本的约定,看是否存在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约定。
六、注意案件受理费的分配,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七、关注执行环节,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八、留意上诉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期间。
九、仔细审阅判决书,发现事实或适用法律可能有疑点的可以提出上诉。
十、供货方进行供货的整个过程中,谨记保存好送货依据,及时进行对账,以免对方不认账,造成损失。
标题:宁波讨债公司介绍助力当事人顺利收回1436366元被拖欠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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