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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要账公司讲解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不实,员工能否主张名誉侵权?

时间:2024-06-05   浏览:269  来源:宁波讨债公司  官网:https://nb.hflmwl.com/

裁判要点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侵权人确有名誉侵权行为、民事主体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等层面来分析论证。首先,某教育公司及某幼儿园向添财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作为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增加个人工资,侵占单位财产200元;且在工作中存在延误幼儿入保为单位带来潜在的经济风险等行为”,但《某幼儿园2021年3月份工资表》能够证明添财自2021年3月每月增加的200元工龄工资是经过园长苏某及总园长陈某签字批准的事实。幼儿推迟入保的原因亦是因为保险合同、发票与单位名称不符导致的。某教育公司及某幼儿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事实没有充分的依据,故某教育公司及某幼儿园确有名誉侵权的行为。第二,关于是否存在名誉受损的事实,《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某教育公司及某幼儿园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系明确向添财出具的,符合侵害名誉权需有特定指向的特征。添财系从事财务工作的专业人员,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个人诚信、信誉、职业评价的要求更高,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而用人单位在考量职业道德及个人信誉的时候,原工作单位的评价及退职的原因至关重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确载明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增加个人工资,侵占单位财产”等事实属于非常严重的职业不良行为,虽然仅向添财出具,但必然会导致添财的信誉和职业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受到影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没有事实依据的不当描述造成添财的社会信用受损,信誉度降低,存在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且有可能妨碍添财再就业的顺利进行,从而对其生产生活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第三,某教育公司、某幼儿园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事实使添财的名誉和职业评价造成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某教育公司及某幼儿园没有充分的证据,即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添财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增加个人工资和侵占单位财产的事实,并以没有充分依据的事实为理由辞退了添财,某教育公司及某幼儿园主观上存在过错。另外,关于添财主张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问题,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事实,其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合以上事实和分析,某教育公司、某幼儿园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一、原告系被告德城区某幼儿园职员,2019年9月1日与被告签订固定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5月20日,两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您作为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增加个人工资,侵占单位财产200元;且在工作中存在延误幼儿入保为单位带来潜在的经济风险等行为,所以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从2021年5月21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该《通知书》加盖两被告公章。二、2021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德城区某幼儿园形成《工作交接表》,其中第十一条确定:已交纳13日入学保险,保险公司赵经理个人垫付,财务人员发现保险合同、发票(德州某教育公司有限公司)与单位名称(德城区某幼儿园)不符,主管领导还未答复,财务暂时未付款;该表由接收人李慧君、园长苏某签名,并加盖某幼儿园公章。《某幼儿园2021年3月份工资表》记载:2-3月工龄工资,添财工龄工资为200元;该工资表制表人为添财,园长签字为苏某,总院长签字为陈某;原告添财三月份实发工资中,已经包含了上述工资表中该200元工龄工资。

     添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责令某教育公司、某幼儿园停止无端污蔑及侵犯原告名誉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撤回被告出具的内容不实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判令某教育公司、某幼儿园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3.诉讼费用由某教育公司、某幼儿园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德城区某幼儿园、德州某教育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德城区某幼儿园范围内以书面张贴形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内容,费用由以上两被告承担)。

     某教育公司、某幼儿园不服,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案    号 

     二审法院判决案号:(2022)鲁14民终1126号。

源:人民法院报


标题:宁波要账公司讲解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不实,员工能否主张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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