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高兴兴地出门旅游
却没想到意外摔伤
责任由谁承担?
近期,武胜县法院飞龙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旅游时受伤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飞龙法庭涂法官庭前查阅卷宗时发现案情并不复杂,关键是确定张某的各项损失和事故责任方。在案件开庭时,涂法官征求双方意见,先对双方进行调解。
武胜某游乐场
网红摇摆桥下铺设了垫子,做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你作为成年人,也应对自身的安全承担主要责任。
受伤骨折后,我多次到医院诊疗,几个月的时间活动不便,承受了太多痛苦,也耽误了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张某
眼看双方争执不下,涂法官便单独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告知游乐场作为经营场所,负有高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提供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判断和行为有认知和控制能力,在游玩时,因疏忽大意致使身体受到伤害,其自身也存有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在涂法官的耐心调解之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武胜某游乐场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9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宁波讨债公司来源:武胜县人民法院
标题:宁波讨债公司介绍武胜一女子跌落“网红桥”致残索赔23万余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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