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84岁老太38万元养老钱,被女儿骗的一分不剩。老人找其要钱,女子说钱是老人自愿给的,想要钱去法院起诉。老人痛心之下割腕自杀,被抢救回来。之后,老人决定走法律途径,将其诉至法院。(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柜台前,84岁的钱阿婆正在抹眼泪,因为她存在银行的38万养老钱一分钱都没有了,这可是她的养老钱呀!
焦急的阿婆请求工作人人员再次确认是否真的没有钱?工作人员回答让她死了心,阿婆只能独自流泪。工作人员看其可怜,于是帮其查看了38万到底去了哪里?
不查不知道,原来钱居然是阿婆的女儿陈洁给转走了。知道是女儿转走了,阿婆没有放心,因为她知道这笔钱自己是要不回来了。
原来钱阿婆只有一个女儿,因为丈夫死的早,是她一个人既当妈又当爸将其拉扯大。可能是小时候钱阿婆要挣钱养家,没有顾得上对陈洁进行教育。陈洁从小就经常和一群混混在一起,沾染很多不良习气。
其和一个小混混结婚后,基本不再回家看望妈妈,更谈不上对其进行孝顺,除非是在缺钱的情况下,才对钱阿婆好一点。
钱阿婆知道女儿没有指望,于是自己存钱养老。可是前一段时间,陈洁偶然发现了钱阿婆的存折居然有38万,于是动了坏心思。
陈洁找人写了一份赠与协议,对阿婆说这个是一个户口证明,不识字的钱阿婆信以为真,在赠与协议上按了手印。协议上实际约定,钱阿婆的所有存款自愿赠予陈洁。随后陈洁拿着老人的身份证和赠予赠予协议将38万全部转出到自己账户。
直到本次老人取款,他才发现钱没有了。
老人明知道钱可能要不回来,还是找到了陈洁,但是陈洁表示这些钱是阿婆自愿赠与他的,现在想要回去没门。她还警告阿婆以后不要找她要钱,如果坚持要那就走法律程序。
阿婆痛心疾首后选择割腕自杀,后被抢救回来。阿婆下定决心,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将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洁归还38万元。
那么从法律上应该怎样看此事呢?
1. 陈洁与老人签订的赠予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案中,陈洁其目的是为了霸占老人的财产,签订赠予协议时并未告诉老人真实情况,老人按手印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合同无效。
2、陈洁涉嫌诈骗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陈洁虚构事实,让不认识字的钱阿婆误以为赠予协议是户口证明,从而按手印表示同意,从而骗取钱阿婆养老钱38万,符合诈骗罪的所有特征。
如果构成诈骗,38万元属于属于数额巨大,陈洁应该会被判刑3年以上。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钱阿婆的年龄大而且是文盲,对自己按手印的协议到底是什么不能自我判断,其完全是以陈洁所说为准,签订赠予协议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非其本意,故法院判决陈洁返还钱款38万元。
法院判决后,陈洁马上将钱返还到钱阿婆的账户。钱阿婆没有报警,如果报警,陈洁很可能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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