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某等22名农民工来到102团矛调中心申请调解,追讨被拖欠的工资。
案情简介
经了解,今年4月某建筑公司与满某某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满某分包某化工公司中水回用及废水零排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施工劳务,并雇佣王某等22人从事施工劳务工作。因满某自身原因未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劳务,且工程质量与工程款结算数额问题与建筑公司发生纠纷,剩余工程款迟迟未到位,导致王某等人未及时领取工钱。102团矛调中心了解此情况后立即联系三方当事人组织到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经过
调解员先向王某等人详细了解情况,并查看了他们工作出勤表及工资册,经统计王某等人在承包工地从事施工劳务,工资共计25.21万元。随后调解员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分别让各方表达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资料。王某等人表示:我们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每次向公司讨要工钱时,他们都推诿不支付。满某辩称,与某建筑公司签到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施工劳务总合同价为35万元,建筑公司前期仅支付19万元,含有农民工工资的剩余工程款迟迟未到位,手中资金又紧张,导致工资无法支付。建筑公司回应,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劳务满某某未完成并有瑕疵,满某没有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以及质量标准完工,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项。调解员见状,立马调整调解策略,一边把22名农民工带至乡调委会办公室安抚情绪,告知他们讨要薪资的方式要合法合理。另一边,调解员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情,为满某、建筑公司重点讲解拖欠工资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着重强调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影响企业征信。同时,希望满某和建筑公司能够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理解农民工的不易。经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劝导,某建筑公司最终同意先行垫付拖欠22名农民工工资,然后再与满某就测算工程量及工程款。调解员再次把各方当事人召集到调解室进行最后的调解协商工作,建筑公司表示立即支付22名农民工工资25.21万元,满某表明此次工程承包合同因自身管理等原因导致赔钱,随后会与某建筑公司仔细的对账核算工程款,某建筑公司多垫付的工人工资自己进行偿还,至此,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工作圆满完成。
典型意义基层调解组织要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增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充分发挥调解基础性作用,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标题:宁波讨债公司阐述【以案释法】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应由谁先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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