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案件受理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远程申请立案时案由选错或不选的情况,经了解大部分当事人在案由的选择中存在疑惑,尤其一些不常见的案由,当事人在选择时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为进一步厘清相关案由的细微差距,汇总部分易混淆案由为当事人在立案申请时提供相应帮助。
广告合同分为广告制作合同和广告发布合同两种类型。广告制作合同是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就广告作品的设计、制作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而广告发布合同是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主或其委托的广告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属于委托合同。这两种类型的合同在签订时需要注意各自的法律条款和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而有一类广告合同较为特殊,即悬赏广告合同。具体指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悬赏广告单独作为一级案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二、服务合同类纠纷
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而不是物的交付,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接触到的物业服务合同、电信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合同、旅游服务合同、家政服务合同以及餐饮、娱乐服务合同等较为典型的合同均为服务合同。但部分名称没有明显服务性质的合同亦属于服务合同、比如房地产咨询合同、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教育培训合同、银行结算合同等也归属于服务合同纠纷。
技术服务合同在名称上虽带有服务合同字样,但在案由归属上则不属于服务合同,属于技术合同的范畴。而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则不属于技术合同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这些特殊类型的案由较易混淆,需加以甄别区分。
三、知识产权类纠纷
商标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商标的权利归属、转让、许可使用和商标代理等事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一般包括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和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三种。
但对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则不属于商标合同纠纷,而是归属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中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由。专利合同纠纷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的关系等同于商标合同纠纷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的划分标准。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商标代理合同纠纷并非归属于委托合同,而是划入商标合同纠纷案由。
四、名称带有“委托”的合同并非全部归属于委托合同
仲裁案件受理审核过程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将带有“委托”二字的合同出现的纠纷直接点选“委托合同纠纷”项,但法律规定中很多合同名称虽带有“委托”字样,但案由却并不属于委托合同纠纷。比如“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归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委托代建合同纠纷”(归属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归属著作权合同纠纷)、“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归属技术合同纠纷)等类纠纷均属此种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对案由的相关规定中委托合同列明的仅为以下四种: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等。
五、借款类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典型的借款合同纠纷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等,大家较为常见的借记卡、信用卡等出现纠纷时立案的案由为银行卡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界定案由时将其单独列为一级案由,不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的一种。
借款合同纠纷中还有较为特殊的一类纠纷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属于特殊的债权转让,作为单独的案由,而不能将案由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同时金融不良债权追偿,虽然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依据主要是原金融借款合同,但相关纠纷已因其特殊性单独列明案由,就不能将案由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同理,我们在受理审核仲裁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案件。如购房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购买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时购房业主又与借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购房业主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期偿还银行借款,借款银行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将担保人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作为担保款项进行借款的偿还。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承担担保责任的该笔款项进行追偿时,依据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日照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求购房业主向其偿还该垫付款项,显然是不合适的。日照仲裁委员会在审核该类案件时均以其申请立案所依据的合同和事由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建议其依据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依法主张其合法权益,相应的案由应为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
仲裁立案审核过程中易混淆案由较多,上述仅为其中较典型的部分,今后仲裁实践中有其他需关注的特殊案件将继续梳理,供当事人查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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