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方式日益丰富,人们越来越频繁地出入宾馆、餐馆等公共场所,随之而来的涉及公共场所的纠纷也日渐频繁,其中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居多。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应该担责吗?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顾客就餐时摔伤起诉餐厅赔偿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驳回了顾客的诉讼请求。
2022年6月29日晚上7点左右,梁女士与朋友一起到某餐饮公司经营的餐厅用餐。梁女士与朋友自带了酒水。8点多,消费了大部分菜品与白酒后,梁女士起身去卫生间。卫生间洗手池处,有三四个人在洗手,地上溅有水滴。梁女士也要洗手,从台阶处下来时,高跟鞋踩到了地面的水就滑倒了。
梁女士当即被送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医嘱建议休息七天。梁某支付医事服务费、检查费及药费合计3669.57元。
“餐厅没有及时清理地面上的水,导致我被摔伤,玉镯子也摔碎了,餐饮公司作为餐厅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就餐顾客不受侵害,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梁女士与餐饮公司多次交涉,餐饮公司坚持不赔偿。
梁女士将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付医药费3669.75元、营养费500 元、误工费1073元、交通费300 元、财产损失费3680 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餐饮公司辩称,餐厅卫生间地上有水滴不可避免。虽然工作人员一直在卫生间里清洁,但洗手池处人来人往,时不时会溅出水。“我们尽力保持地面清洁,但顾客更要注意安全”。
餐饮公司提供事发时卫生间照片,显示卫生间有台阶,台阶处贴有 “小心台阶”与“小心地滑”图标。
法院认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餐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取决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梁女士提供的卫生间照片来看,不能证明卫生间的地面有明显湿滑或者有大面积水面或水滴的情形。餐饮公司在卫生间台阶处贴有“小心台阶”与“小心地滑”图标,有工作人员一直在卫生间内清洁。而且,梁某穿着高跟鞋而且已饮酒,在自控意识和平衡能力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更应该注意脚下安全,所以,不排除其摔倒与饮酒有关。
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梁女士摔倒系餐厅卫生间地面湿滑所致,不能证明某餐饮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梁女士要求餐饮公司赔偿损失,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驳回了梁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应当适用严格的过错归责原则,本案中餐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中存在过错。
每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是自己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首要责任人,对保障自己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就本案而言,公共场所卫生间使用人不论从常理上推断还是经公共场所相关警示标语提示,都应明知卫生间存在地面湿滑的可能性较大,自己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负有更高的谨慎和注意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其正常的经营和管理范围相当,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性和法律性的边界,并不是“兜底筐”。要综合考虑场所特征、风险控制能力、行业情况、社会大众认知标准等诸多方面因素,确定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边界,不能使安全保障义务成为维权的“万金油”。本案中,在不同顾客连续使用卫生间的情况下,很难苛责餐饮公司随时立刻对地面进行清洁,时刻保持地面毫无水滴的状态。在餐饮公司已进行安全提示,并有工作人员随时清洁的情况下,应认为餐饮公司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标题:宁波要债公司讲解就餐摔倒后索赔偿,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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